问题 | 刑诉法拘传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一、刑诉法拘传条款是什么 刑诉法拘传条款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法律网提醒您,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三、拘传可以使用手铐吗 如果嫌疑人没有下述情形,不会使用手铐。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