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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
释义
    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是: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较大的。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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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