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与劳务承揽合同的相同点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合同与劳务承揽合同的相同点 建筑工程合同与劳务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法律网提醒,承揽人或者承包人还需要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别 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类别: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性 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特性: 1.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就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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