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担保责任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于担保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这些费用的支付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的约定,那么按照这些约定来确定保证的范围。 二、保证范围的内容 保证的范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边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债权本身,还包括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 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其他的约定,那么保证的范围可能会根据这些约定而有所不同。 ![]()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采取法律行动,保证人就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 2.《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保证人可能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情况,如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明确保证责任的边界和条件,确保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免除其保证责任。 对于《民法典》中关于担保责任的其他方面,你还有疑问吗?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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