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
释义 |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1.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是在试用期,而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则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劳动合同解除后怎么结算工资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工资一般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付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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