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 |
释义 | 一、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 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包括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法律网提醒您,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不同。 3.适用的法定情形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三、延期审理继续羁押吗 一般公安机关在羁押后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可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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