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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须及时签订对拒签应如何防范
释义
    张女士于2014年11月1日入职某健体公司,担任客户总监。张女士称,其入职的前三个月工资标准为每月固定6000元,自第四个月开始其每月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提成,公司称张女士入职的前两个月工资标准为每月固定6000元,自第三个月开始每月的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提成,张女士在该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3月8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女士以要求某健体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超时加班费为由,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某健体公司以多次向张女士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为由抗辩,区仲裁委未采信公司的答辩意见,裁定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某健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判决认定,某健体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健体公司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张女士,故应当向张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
    因劳动合同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具体内容往往包含着一些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就属于该类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根据该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不按照法定期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在入职新的单位后,若单位并未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以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问题,这样在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才会对自己的权利有制度的保护。
    反之,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同样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即在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若单位无法就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交相关的证据,亦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则其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就会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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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