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时如何避免空钱、空房子 |
释义 |
据介绍,在对法院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部分购房人会发现房屋已被查封,无法过户,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这种情况在法庭上非常普遍,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市第二人民法院统计,近八成案件是10余名购房者集体提出异议申请,最多127件。他们都是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手房的业主,都是期房,几乎都交了全款。”房屋一旦拍卖,购房款只能从出卖人手中收回,而出卖人作为被执行人,基本上没有偿债能力或已经消失,买受人的毕生积蓄也会瞬间消失。” 有的买受人只在购房前签署认购书和意向书是被查封的,房子被查封后再签正式合同,所以请求法院停止执行很难得到支持。此外,如果房屋在查封前未被合法占用或者查封时房屋尚未竣工交付的,不予支持。因自身原因不能证明房屋已付款或者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受理。如何防范买房可能带来的风险?房屋开发、销售手续是否齐全,抵押物是否设定,是否被法院查封,对购房者能否顺利完成交易、取得产权有重大影响。因此,在买房之前,一定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房屋的上述情况以及卖方尤其是开发商的信用状况。一旦发现不当,要提高警惕,谨慎交易。 预告登记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通知登记制度是保障购房人财产权利顺利实现的保全制度。一旦签订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出卖人就不能再设定抵押权和办理抵押登记,也不能再单独处分房屋,这大大降低了出卖人恶意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风险。同时,由于预告登记申请权具有排除包括强制执行在内的处罚的功能,法院应当支持买受人停止处罚的请求。符合物权登记条件的,应当进一步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建议买方充分利用法律权利为自己建立防火墙。 购房人和开发商只要在签订合同后到房管部门提前登记,就可以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抗拒法院的查封。及时转移所有权,防止事故发生,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注意收集和留存发票、过户凭证、票据存根、入住通知书、物业取暖费缴纳证明等能够证明房屋付款和实际占有的合法有效证据,对难以核实的房屋付款,尽量不要使用现金支付。同时,要注意可能影响证据有效性的细节。房屋付款发票或收据上的付款人应当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一致。不要更改发票内容,也不要轻易将房款转入非售房人的账户,如开发商员工的个人账户,以免因证据的瑕疵而导致证据力的下降。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房屋所有权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天房子不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他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在房屋交易中,购房人不仅要注意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接,还要充分注意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在符合转让条件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防止外来因素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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