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在没有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发出交付通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条件(同时,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对此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即全面验收),则该商品在合同法中有瑕疵,买方有权拒绝或要求补充协议。但接受该商品房的,视为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未通过验收,实际交付使用的,而预购方声称预售交付不符合合格条件,并声称实际交付日期后逾期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是开发商在通知交付时未办理综合验收,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以实际符合交付条件的日期为交付日期,逾期交付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上海市法院本案认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但已实际交付的,出卖人能补办房产证的,以符合交付条件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出卖人不能补办房产证的,应视为未交货。(笔者持此观点)实践中,商品房已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买受人在验收房屋时对有瑕疵的商品房不予验收。从约定的交付日期到商品房缺陷消除之日,是否也存在逾期交付和违约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法律网站小编的一个案例是,一般瑕疵属于商品房质量责任追究。买受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商品房缺陷的保修责任,可以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保修条款解决,但不能归为逾期交付的责任范畴;一是重大质量问题,这足以突破综合验收证明文件的“公信力”。基于此,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即国家质监部门的评估和评价。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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