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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执行措施特点
释义
    一、民事执行措施特点
    民事执行措施特点如下:
    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二、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几个
    法律网提醒你,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 ,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对个人罚款的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三、民事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
    执行,在民事案件中扮演了一个终结者的角色,他们往往是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最后一步,执行程序的有效进行是使得公民诉讼请求得以从一纸判决或裁定转化为现实的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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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