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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释义
    一、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一)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处罚法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要具备一定条件,目前,我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类,像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及乡镇政府等,都可以在自己权责范围内做出行政处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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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