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勘验笔录怎么写 |
释义 | 一、勘验笔录怎么写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 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在场人:×××(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 被邀参加人:×××(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记录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勘验经过:……。 勘验情况和结果:……。 (以下无正文) 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勘验物证和现场记录用。 2、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4、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二、勘验笔录的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 第一,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能掺杂勘验人员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 第二,笔录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切忌用“大概”、“可能”、“较高”、“较远”等不确定的词句。 第三,笔录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 第四,为了体现勘验笔录的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勘验笔录怎么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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