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伐刑事立案标 |
释义 |
一、盗伐刑事立案标准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什么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三款规定,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盗伐刑事立案标准”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盗伐刑事立案标准,除此以外,还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对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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