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蒋不服从并拒绝去新的工作场所。总经理以蒋旷工超过15天为由决定免职 蒋拒绝接受公司的退市决定,并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律师分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在蒋和公司之间是市中心,工作是在生产车间担任工程师。然而,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将生产车间迁至远郊县,因此需要更换蒋及其车间所有员工的工作场所。此时,对于生产车间员工而言,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场所条款需要变更。否则,性能将无法继续。蒋总经理建议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以避免郊区县的要求。可视为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提议,但被总经理断然拒绝。蒋也没有去工作,因为他不愿意忍受远郊工作的艰辛。这表明,在原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蒋和公司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面对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与江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蒋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P> 然而,公司没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蒋提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迫使蒋按照他的意愿进行变更。在江泽民不甘心屈服后,为了发泄不满,他被从名单上除名。显然,如果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仲裁机构应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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