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
释义 |
1、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和物权法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车位所有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物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法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目的的有用性。用益物权是他对一切事物的物权和使用权。从物权的分类来看,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和受益他人所有的财产,即在一定范围内支配他人的财产,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因此,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控制所有人财产的专有权利。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项权利的特定控制范围内,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包括所有人在内的所有人,从而对所有权形成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国有土地的权利,并有权独立使用该土地建造和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象的限制。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有三个方面:第一,用益物权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标的物存在形式或使用形式的改变将直接影响用益物权人的利益,甚至丧失 III.最新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1条【所有人设定其他物权】 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持有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人的权益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车位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访问luba.com进行咨询。Luba.com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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