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
释义 |
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工人不同意按照本法第44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续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第(2)款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业主应继续履行该义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第一款约定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本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成为本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岗位,遵守本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时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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