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企业合同追加收入有哪些 |
释义 | 一、建筑企业合同追加收入有哪些 1、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包括: (1)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承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开工前预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加上工程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2)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实践中,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算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 2、工程结算指企业(或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 二、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5年承担过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等工程; 3、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上报时间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企业合同追加收入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建筑企业合同追加收入包括工程结算的收入、除工程款以外的其他一些收入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