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要点是什么 |
释义 | 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要点是什么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执行排除妨害纠纷相关案例 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韦某玉、韦某杰、韦某如与被执行人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四案”进行强制执行。县委政法委组织县公安局、司法局、隘洞镇、东兰镇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近200多人配合执行。 2007年至2011年,四位申请执行人韦某玉、梁某某、韦某如、韦某杰以转让方式取得位于东兰县土产公司隘洞转运站至梁某星之间的六宗土地,先后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东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5月,梁某成建厂时,占用四位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成立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先后在讼涉土地上建造一堵长5米、高2.1米的围墙和在围墙后堆放木料。四位申请执行人准备利用讼涉土地建房时,受到阻止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建造在四位申请人分别所持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上的厂房、门卫室、围墙及堆放的木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四位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日上午7点30分,在强制执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法院执行工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秩序维护组、机械作业组、执行现场拍摄组、执行现场监督组、信访接待和思想教育组、法制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全部就位。8点整,在现场指挥长聂海滨的指令下,各工作组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没有出现干扰、阻挠执行工作情况,直至9点30分,该案执行工作全部顺利结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全程监督。 该院将以这次执行活动为契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在全县范围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 ![]() 二、排除妨害纠纷的概念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三、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四、排除妨害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要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上文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介绍了排除阿发那个还纠纷审理的要点,同时给大家介绍了排除妨害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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