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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上未写明利息,讨债时可以主张利息吗?
释义
    案情
    杨某与李某系多年朋友,2015年年初,李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为碍于面子,杨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只写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李某,2015年3月。”后李某向杨某还款40万元,还差10万元迟迟未还。
    杨某催要多次无果后,准备起诉,称其与李某曾口头约定,李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5万元。现李某矢口否认有利息约定,且借条上也未显示,其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有利息。
    评析
    杨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李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杨某在李某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本案明显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情形,杨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李某仍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李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出借人杨某要求借款人李某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
    来源:河北法制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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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