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为逃债务假话连篇 执行局细心调查力破谎言 |
释义 | 在执行一起张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民间借贷案件时,绵竹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吴某的一辆小型汽车,后异议人吴大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均提出异议称该车为异议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所有,经执行局细心调查核实,查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所谓的异议实为逃避债务的谎言,直接驳回了异议,继续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执行过程中,当该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该小型汽车后,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一同前来提交了所谓的购车协议、租车协议、付款凭证等,以证明其主张查封车辆并非被执行人所有的事实。案件承办人经过细心核查发现,购车协议买主就是被执行人,而所谓的租车协议则仅是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双方一手所出,几无证明力,付款凭证等更是与购车没有丝毫关联性。在对被执行人和异议人进行询问时,二人更是前言不搭后语,破绽百出。另外,我国《物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查封车辆登记车主是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我院依法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继续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采取转移、隐逸财产、谎报债务等等方式来达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往往需要执行人员仔细分析、认真核查,分辨出事情真伪,区分出确有其事还是逃避债务,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不得侵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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