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赖账抢下欠条就跑触法律当属侵犯财产 |
释义 | 摆事实: 王某与张某合伙做生意,后因故终止。双方经清算,张某应付给王某5万元人民币,张某给王某写下欠条,并约定2010年春节前偿还。2010年春节前,张某开车至王某家附近,要王某带欠条原件下楼见面。当王某拿出欠条后,张某一把夺下欠条,并迅速开车离开。 为此王某拨打110报案,声称有人对他进行抢劫。在公安机关,张某说自己没有抢劫行为。他认为欠条是属于债权凭证,他抢夺欠条,不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因此不是刑法上的犯罪,应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由民事法律处理,双方应进行民事诉讼。 而王某认为欠条是一种财物的载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有价证券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欠条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护其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必然削弱甚至完全消灭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张某趁人不备抢夺欠条,给王某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是属于侵犯王某财产权的行为,符合抢夺犯罪的四个犯罪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讲法理: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当事人抢走的欠条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范畴。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财物的种类有很多,欠条是否属于财物。 欠条是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用以证明一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它对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财产请求起到证明作用,体现的是一种真实的经济价值。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对权利的保护,不仅保护公民动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而且保护依该动产所享有的其他财产性利益。虽然债权凭证本身作为有体物并没有刑法保护的财产价值,可是,有的债权凭证一经丧失,就丧失了该凭证所记载的财产,这种债权凭证当然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当事人有了这张欠条,就形成了一种可以受法律约束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形式上看,本案王某所持欠条只是一张纸上写了几个字的凭证,但它是张某、王某之间经济往来的合法有效记载,具有价值性,且该欠条是张某、王某之间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凭证,王某没有欠条,就失去了证明张某欠自己钱财的有效证据,会直接导致王某债权凭证的灭失。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王某不备抢夺欠条,使王某不能主张债权,客观上造成了王某财产上的损失,这个行为和侵犯有价物的行为是同等的,不宜区别开来,因此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 (讲法者:王元庆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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