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什么? |
释义 | 如果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就要受到行政处罚,一个人受到行政处罚代表其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追诉时效是相关部门对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人追究其责任的最长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这一期限仍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就丧失了这一权利。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什么? 一、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二、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起算日期 行政处罚追究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行为终了之日,容易确定。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 超过该期限仍尚未追究的行政处罚就不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负责行政处罚的部门要注意在追诉时效之内做出判定并执行,否则就会失去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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