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一、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民法典》;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哪些情况是民法典认定但不宜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 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三、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传统习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从法律上讲,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只要领取了的结婚证,男女之间就构成夫妻关系;只举行结婚仪式但不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 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不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需要什么证件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需要什么证件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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