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侵权确认之诉 |
释义 |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问题并非知识产权所独有,只是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才使得这一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凸显而引起人们的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上的问题,在其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中,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争议问题上,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追根溯源。我国民诉法从法理上对诉进行了分类,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也叫宣告之诉,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否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确认之诉又细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如确认合同关系成立的诉讼)和否定确认之诉(如确定收养关系不存在,确认不侵权)。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法律,知识产权当事人间的纠纷又多为民事纠纷,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适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程序的运用则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当知识产权法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法理基础,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当然存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中。就某些案件来说,确认原告与被告间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基础,应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作为诉的一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成为其他诉的前提和基础。双方当事人间仅存在单纯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或原告认为对方当事人并未对其造成损害无须赔偿时,确认之诉可以单独成立。在一些存在其他诉讼(如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等)的民事纠纷中,可以分别提起确权之诉及其他之诉。之所以大部分案件并不分别提起两个诉讼,在于法院对其他诉讼判定前,必须先确认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确认之诉已然涵盖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因此分别提起确认之诉和其他主要诉讼的必要性不是很大。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其本身的特点,使得单独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成为维护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和有效手段,从而使否定确认之诉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凸显,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并引起一定的争议。但是确认不侵权之诉并不因为与知识产权纠纷的结合而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一种新的诉讼方式。 在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相当普遍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一般形式是被指控侵权的一方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美国宣告式判决法(U.S. Code& nbspTitle 28,Section 2202)是被控侵权人提出不侵权之诉的主要法律依据。曾有人指出,美国宣告判决的意义在于将潜在的被告从达莫克斯之箭的威胁之下解除出来,这种威胁来自于意在干扰其对手,对手以起诉相威胁,但是何时启动诉讼完全取决于对手—— 也许对手永远不起诉。相关法案允许处于如此情景的当事人,在一旦敌对情形明确而且利益冲突变得现实和紧迫时,通过宣告式判决的诉讼对可能增加的损害提前采取行动。 尽管我国还没有对于宣告式判决的明确规定,确认不侵权也能达到其相同的目的。另外,我国已经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该协定第44条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应适用本部分规定的救济,或者,如果这些救济与成员的法律不一致,应当采取宣告判决和给予充分的补偿。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参照适用。其次,宣告式判决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立案条件的规定并不冲突,只要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可受理。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随着对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的权利保护司法救济程序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被控侵权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程序及实施条件进行深入探讨,以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而阻碍了合法的产品传播及正当的市场竞争。可以预见,确认不侵权判决或者“宣告式判决”会越来越多地进入侵权诉讼领域,成为被控侵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救济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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