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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户一患病保单涨门槛康宁终身附加险有针对性增设“特别约定”满心庆幸的投保人感觉就像被“泼盆冷水”
释义
    本报讯(记者安心)“这个特别约定,我到底要不要签?”市民杜先生拿着中国人寿保险保险未以书面形式作不续保通知”,“视为续保”;第八条也只对保费计算问题加以规定,均未注明续约时需要重新核保。该保险公司业务员也承认合同中没有规定,“是公司的政策”。

  即使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需要对被保险人已患疾病进行免责,那只因急性胃炎就将“上消化道部位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都列入范围,也未免太“霸道”。医学界人士说,上消化道包括了食管、胃、十二指肠等器官,这些部位的并发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加以界定或确定其数量。“这次得了胃病,把上消化道剔除;下次如果气管不好,它又能把呼吸道剔除。”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因为附加险是一年一签的,“特别约定”只是在一个新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要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合约就不生效。但他同时也认为,在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保险公司运用专业的、一般人难以理解的法律文字设定对己有利的条款,而多数销售人员并未加以明示;在所谓主险与附加险之间的“附加”关系在法律存有争议,但消费者往往认为两者有必然的存续关系。有业内人士指出: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已使国内保险业已成为半垄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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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