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 |
释义 | 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北京责任。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从理论上说,合同任何一方随意弃权,放弃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上看,这一条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在此案例中,当投保人在保险代理人的面前代其丈夫签字时,保险代理人有义务将此情况对委托人(保险人)做如实陈述。保险代理人对此情况知悉视同保险人知悉。保险人在知悉投保人的丈夫并未签字而是由投保人代签的情况下,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出具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而后提出拒赔的行为应视为违反了禁止反言。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既已放弃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解除已签定的保单。 从这两个保险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若排除高某有谋害丈夫的动机及行为,就应该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向合同的受益人赔付死亡保险金。 引用法条: [1]《北京晚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5]《个人寿险投保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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