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国际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协商是指国际工程承包争议的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谈判,最终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工程承包法律纠纷解决中,协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期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协商方式的适用,首先要求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时机,一般应在争议发生前期,双方尚未完全丧失与对方和解的信心的前提下进行;另外,通常还要求双方对继续合作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预期;再者,就是纠纷标的较小,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耗费过多成本来解决纠纷。 2、调解或DAB方式。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通常就会通过调解或DAB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调解即为由案外中立第三方(即调解员)在纠纷发生后,协调沟通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存在的争议。调解具有灵活、保密、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优点,但也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成功的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功导致增加调解费用、拖延争议解决程序等。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是FIDIC 1999版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其实质类似一个预裁判,只不过裁判员是合同约定规则产生的,而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如果对裁决不满,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程序来完成。FIDIC合同中,将DAB设置为双方出现争议后首先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 3、国际仲裁。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纠纷解决的最常见手段之一。与诉讼相比,仲裁因其具有一裁终局、裁决的国际执行保障、保密性等诸多特点,倍受国际工程承包争议当事人的青睐。同时,仲裁也具有国际仲裁费用高昂、当事人需要承担较大的成本压力、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等局限性。大部分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都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法律纠纷,而且通常都是选择机构仲裁方式,鲜有临时仲裁,其中我国企业选用比较多的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等机构。如纠纷原因是由于政府因素导致的,建议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申请仲裁,其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仲裁机构,对东道国政府有一定的约束力。 4、国际诉讼。诉讼作为解决国际法律纠纷的最终手段之一,在解决国际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不同于国际仲裁的是,诉讼在解决国际法律纠纷中的管辖权,既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获得,也可以依法院地国的司法主权按照最密切联系地原则获得。因此,在国际工程承包法律纠纷中,如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将通过国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国际诉讼涉及的平行管辖、区域法律冲突等很多法律问题仍然存在,从主张权利的一方来说,极少选用诉讼方式。 ![]() 二、国际工程合同的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是一方(招标人)欲出售、购买商品,或欲建设工程项目按一定程序征求应征人, 不经磋商而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应征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寄交招标人称为投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 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2)招标公告 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 、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 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3)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 (4)制定标底 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 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 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 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 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类型有哪些? (一)按经营方式分类 1、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就某一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完成和维修等全部工作,经招标、投标、评价、谈判等一系列过程,由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建该项目的承包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它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最重要的合同形式。 交钥匙工程合同是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是责任重、风险大、利润高。 因此只有资金、技术、信誉俱佳的承包商才有能力成为总承包商。 2、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在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订立的合同。 分包合同的目的是承包商将其从业主那里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自一部分或其中的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这样既可转嫁风险,又可赚取管理费和高额利润。 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须对其分包的工程部分提供材料、设备和劳务,为该项分包工程的完成承担一切责任。 分包商并不直接和业主发生合同关系,但要承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有关义务。 3、合伙承包合同。合伙承包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之间,以承包人的名义,为共同承担某一项目工程的建设、完成和维修等全部工作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由合伙人共同投标中标后共同承建和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并共同负责维修,共同承担义务和风险,共享利润。 4、转包合同。转包合同是承包商(甲方)和业主就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完成和维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因种种原因,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另一承包商(乙方)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由另一个承包商来承担原工程承包合同对甲方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同时不论盈亏如何,乙方都应付给甲方一定的酬金。 转包合同是一种风险性很大的合同,它不仅要求转包商接受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并要求转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维修保函以及保险单等。 5、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是指某项工程项目的业主和设计咨询公司或咨询人之间为工程项目的设计而签订的合同。 设计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设计合同;二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加上一些设计条款,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 采用哪一种方式,主要取决于工程规模的大小以及技术的难度。 (二)按计价方式分类 1、工程单价合同。如果承建项目规模巨大,施工复杂,招标人对工程内容、范围或经济技术指标尚不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单价合同的形式。 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是以工程量表为依据来计算的,合同中规定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即为项目结算时的总价格。 在纯单价合同中,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分项的工程,但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由投标人对各分项工程提出报价,经竞争后确定的报价即为合同价格。 2、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是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表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一旦确定,不因物价上涨、利率变动或工程量表变化等因素而作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对招标人较为有利。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确定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 但这种合同使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故承包商索价较高。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下列几种形式: (1)成本加百分比酬金合同。 酬金按可接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酬金通常是由双方协议的估算成本为依据计算出来的一笔固定金额。 (3)成本加滑动酬金合同。 酬金以可接受的工程成本为基础,参照某些滑动率而进行调整。不论上述何种合同形式,都要编制包括薪金、保险、材料、成套设备、工具、消耗品等一切项目的支出综合一览表。这些项目的实际支出的总和,即为可接受的工程成本。 酬金是指事先已商妥的承包人总公司的经营管理费。 可接受的工程成本加上酬金,即为业主支付的全部费用。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国际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总体来说可供选择的途径还是很多的。随着国际工程事业的发展,法律救济也将会越来越完善,如果大家还有关于国际工程合同纠纷的困惑,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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