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金额 仲裁为你裁定 |
释义 | 老夏在外地办厂做生意,可能经验不足,生意不好,没过多久厂子就倒闭了。虽然赔了钱,但老夏并没有因生意的失败而待业。回到家以后,也没有闲着。这不,承包了一辆公交车跑城乡公交。为此,老夏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一份,为其所有的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也算是给自己买了份保险。同时,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一切相安无事。 天有不测风云,事故发生了。小赵(老夏请的司机)驾驶被保险的车辆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一名妇女。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认定小赵负事故主要责任,受伤妇女负事故次要责任。这位受伤妇女住院治疗69天,支出医疗费12141.78元,老夏已垫付6000元。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老夏与这位妇女达成调解,老夏赔偿受伤妇女各项损失共计12141.78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 履行完毕后老夏转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双方对应由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如何处理事故中老夏先行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意见不一。老夏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裁决某保险公司向老夏支付赔偿金12141.78元。保险公司辩称,老夏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另行向受伤妇女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赔偿金6141.78元。没办法老夏只好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讨要说法。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受伤妇女在本次事故中支出的医疗费12141.78元,应当全部由某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而不是由老夏先行赔偿。本案中老夏在事故中先行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应视为替某保险公司垫付,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全部赔偿金。并主张老夏支付的费用应向受伤妇女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指的是,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只要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由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由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赔付投保的机动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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