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寿保险合同 |
释义 |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点在于保险标的的不同。前者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后者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或财产利益。这种区别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存在形式的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所以,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保险人限定或者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最高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投保任何金额的人身保险,而不会发生像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的问题。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以为任何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各种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和分娩等。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就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在应当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page]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其特点是:1)、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根据、2)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一致时,产生足额保险;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则产生超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义务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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