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工伤认定程序 |
释义 |
2.企业应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原始病因记录、医疗结论和伤残评估申请,以评估伤残程度。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应当附有职业病诊断权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3.自收到企业伤残评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和职业病职工残疾程度鉴定》对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等级)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书(员工的致残程度(等级)分为10个等级: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最丧失劳动能力,第七级至第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如果单位或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伤鉴定结论不满意,可在15日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审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评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缴纳。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计算。工伤职工经复检鉴定后,其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从复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如果伤残水平高于上一个伤残水平,则应补充一次性伤残津贴的差额 5.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且不配合检查和治疗,影响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者擅自改变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和有关材料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以停止或者减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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