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的附加条件 |
释义 |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为了共同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协商,为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就赠与(赠与标的物)达成如下协议: I.甲方将其全部(赠与标的物)赠与乙方,所有权证明为:(注明甲方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名称,如房屋赠与,应有房屋所有权证明,微机赠与应有购买微机的发票) (指定交付条件、何时何地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 3。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履行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IV.本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可自签发分证书之日起书写) 签字日期:年月日 捐赠人的主要义务 捐赠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赠与合同的目的是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属于受赠人。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和标准,将标的物转让给受赠人。挪用捐赠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有两个例外。首先,在有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义务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有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附义务并非附义务赠与。有义务的礼物是一种特殊的礼物。所附义务不是另一份单独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是一项单一的无偿合同,附于赠与的义务不属于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原则上,受赠人履行附随义务的义务仅在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发生。有义务赠与不同于有目的赠与和有条件、有期限赠与。目的礼物是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并达到一定效果而做出的礼物。它与有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能要求受赠人实现结果,只能在结果无法实现时要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附义务赠与的,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请求履行义务。有条件或者有期限的赠与,其条件或者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者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赠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受赠人有权免费取得赠与,但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受赠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为附义务赠与的,受赠人应当在赠与的价值范围内履行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可以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任意解除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合同。但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擅自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法定撤销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赠与人仍可以享有撤销财产和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捐赠人或捐赠人的客座亲属 2。受赠人不履行扶养赠与人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段时间是排除期。赠与人死亡或者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时期也是排除期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的终止不具有追溯效力。捐赠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已完成的礼物 以上是关于他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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