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的好处和目的是什么 |
| 释义 |
1、 商标抢注的好处和目的是什么 对于那些采用先用后得原则的人来说,商标抢注一般是为了以下目的:一是抢注投资模式,一般只想与原商标使用者进行交易以获得经济利益;第二个是恶意注册国家。如果企业的产品在注册国首次使用,注册人的所有者也可以被认定为非法 此类抢注者通常是原商标用户产品进入市场的竞争对手。例如,西门子急于注册海信的商标就属于这种类型。其一般目的是防止企业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或通过抢注减缓商标用户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以此压缩原商标用户在抢注国的市场空间。这种抢先注册对被抢先注册人的影响最大,因为这种抢先注册本来是想以商标抢先注册的形式制造贸易壁垒,所以也是最麻烦处理的;出于自我保护,人们也争相注册。例如,a国产品在B国的代理商发现他们所代表的产品的商标未在B国注册,并多次与a国产品商标的所有者协商,但另一方未注册,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产品商标进行注册(该注册应本着诚信原则,否则属违法);或者在a国的公司收购B国的公司后,发现B国公司的商标没有在a国注册。为了防止投机者匆忙注册,a国的公司首先注册了该商标。两者都是真正的抢注,对原商标使用人危害不大,处理起来也会简单得多。 商标注册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注册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注册的内涵进一步拓展,即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属于抢注注册。此外,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品牌名称、上市公司缩写等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申请也应视为“商标抢注注册”。然而,由于匆忙注册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存在差异:前者是商标“先申请”与“先使用”之间的争议,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原则;后者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商标权的发生原则(一)“先申请”与“先使用”之间的冲突,其实质依据分别是登记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无论商标是否已被使用,最先申请的人都将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注册申请是构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因此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根据商标的使用顺序确定商标的所有权。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必然要求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运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商标管理。识别商标所有者对商标所有权的争议也很容易。商标权法律关系清晰、稳定,便于调查取证。其缺点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无法保护商标的优先使用权。运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避免不同用户先后使用同一商标造成的混淆。但缺乏稳定性,难以核实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的证据,不利于商标管理。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来获取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只承认商标注册的第一申请人拥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后果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二)商标权保护范围的限制 商标权是与企业实体密切相关的财产权。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其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标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相比,商标权所包含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建、使用和维护商标的成本,而是指商标的盈利能力。一个商标的盈利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如该商标所标记产品的各项指标的市场领先性、商标收入的稳定性、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基本情况、商标延伸的可能性、商标进入国际市场的潜在能力、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商标的,商标的持续投入、法律保护力度等。这些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增加了一个强大的新竞争对手,也会立即打破原有的市场力量平衡,影响商标的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虽然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商标注册行为不受支持,海湖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注册商标,无论注册商标的类型如何,最终结果都是相同的,具体情况是什么商标注册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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