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抵押行为可申请撤销 |
释义 | 一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因与个别普通债权人签订事后抵押合同,从而给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结果被请求撤销。12月10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了该案中彭州凤鸣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农行彭州支行、建行彭州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将该抵押合同的抵押财产列为破产财产予以清算清偿。 彭州市凤鸣电业公司于今年7月3日被宣告破产,在10月22日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彭州市通济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请求称:债务人在普通债权人的绝大多数债务已到期而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下,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事后抵押合同,损害了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利益,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凤鸣电业公司与农行彭州支行、建行彭州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法院经审查查明,通济信用社是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且撤销权并未消灭。彭州凤鸣电业公司与农行彭州支行、建行彭州支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凤鸣电业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濒临破产,且两家银行对凤鸣电业公司有其他债权人和凤鸣电业公司已陷入支付危机的状况知悉,两家银行对在凤鸣电业公司财产上设定抵押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属明知,但仍订立事后抵押合同,损害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法院认定恶意抵押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因此为公平、公正地保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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