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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保险理赔快速处理规定
释义

第二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现场执勤民警认定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迅速处理。
    

第三条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和理赔应根据“模糊责任”的概念确定:
    

<1如果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责任方应承担所有损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调查、确定和解决所有受损车辆的索赔
    

2。各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损坏车辆由各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调查确定。
    

第四条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自查、报案专用电话。电话:5650110第五条当事人协商处理的案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专用电话报案。各方一起开车到车辆拆解、检查和损失确定中心进行事故确认
    

3。填写保险索赔申请表。将《交通事故自协商处理记录》交给车辆拆解和保险事故检查损失评估中心
    

5。定损完成后,定损人员应出具定损单,并在现场提供相关索赔文件,并说明理赔流程。责任方凭交通事故自洽记录办理,保险公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赔偿
    

第六条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的,索赔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连同报告序列号,到保险事故车辆拆解检验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定损完成后,定损人员应出具定损单,并在现场提供相关索赔文件,并说明理赔流程。责任方应持事故鉴定书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赔偿
    

第七条对于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各方应前往车辆拆解处,保险事故检查和损失确定中心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确定损失。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的,应当征得承保保险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办理。
    

第八条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在通过简易程序迅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发现保险诈骗、骗取保险金的,应当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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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