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合同签订之前,报价是多少 |
释义 |
1、 合同签订前,报价指的是什么? 1。要约及其必要条件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为了取得法律效力,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无论该特定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他本人还是代理人都可以忽略,因此他必须是客观可识别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接受要约。要约人应表明,一旦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并与其建立合同关系。(3)要约必须是对对方的意向书。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就没有承诺的法律效力。要约的对方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未指定的人。向特定的人提出要约,通常是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向未指明的人发出的要约通常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例如奖励广告。(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的目的是获得对方的接受并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被对方接受的关键是拟议合同对其也有好处 因此,要约除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外,还必须表明拟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格、报酬、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使受要约人可以考虑是否接受< < P > > P>2。要约的形式作为意向的表达,要约可以书面形式或对话形式提出。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确定。法律规定要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依法作出;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形式。要约的法律效力以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有效时间因要约的形式而异。对话形式的要约在受要约人理解时生效;书面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并且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该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规定具体制度的,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即视为送达。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在法律上只有接受的权利,不承担接受的义务。要约的约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更不用说随意撤回要约。否则,对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1)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内容的重大变更(5)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要约人的法人资格被撤销,要约可以在生效前撤回。要约人撤回要约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如果撤回通知提前或同时送达另一方,撤回生效。 撤回通知可根据正常情况提前或同时送达另一方。如果因途中障碍而延误,接收方应在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延误情况通知另一方;如果未立即通知另一方,则应视为撤回通知而未延误。逾期撤回通知无效 要约也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在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撤销要约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承诺是什么。承诺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对方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接受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即使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确定的期限为合理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的期限,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就是合理的期限。(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则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内容、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承诺的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应当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何种形式作出,承诺也应当以何种形式作出。承诺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以对话形式接受要约,一般应立即作出,但要约有期限的除外。(2)对于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3)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沉默不能被视为承诺的一种形式。承诺和撤回承诺的有效时间。承诺的有效性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承诺时间非常重要。在我国,根据合同法,承诺的有效时间为:“中标通知书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问题的答案。综上所述,我们理解本合同的要约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以自行撤销或撤回,同时存在e表示接受。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com寻求法律审查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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