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补充材料提交期限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补充材料提交期限 工伤认定补充材料提交期限是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情形有这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三、个人怎么申报工伤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在1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资料申请工伤认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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