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划分共同诉讼 |
释义 |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必须共同审理,作出相同判决的诉讼。例如,由于对财产的分析,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引起的纠纷诉讼,以及因共有损害引起的损害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割的诉讼,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他们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办。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不合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增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补充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质性权利的,不得补充;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将作为共同原告。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诉讼的具体目的,即:,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离婚案件的诉讼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财产分析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共同财产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民事权利义务所指的物质实体。普通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两人以上的诉讼,其标的物属于同一类别,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即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益。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也可以分为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