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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怎样才能合理地撤销报价
释义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前,表示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要约是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撤回要约是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无效,撤回要约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丧失法律效力;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要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即为有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如果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则不一定生效。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要约不能被撤销
    

关于要约的撤销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理论有很大不同。根据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要约作为一种承诺,在被接受之前没有对价,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在要约被接受之前,即使要约有接受期,也可以撤销要约。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人受要约的约束,但事先声明不受其约束的人除外。《德国民法典》规定撤回要约,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台湾在中国的规定与德国的规定一致。日本规定了有限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在合理期限内不得撤销在其他地方向他人发出的无承诺期限的要约
    尽管英美合同法认为要约可以在承诺前撤销,但也有例外。在一种情况下,如果要约在一定时间内被接受,受要约人在一定时间内向要约人提供对价,然后获得接受或拒绝的选择权。因此,要约人无权在一定期限内撤销要约。实际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可以在接受时限内接受的要约之前撤销要约,受要约人通常支付一美元等名义对价,以获得接受或拒绝的选择权。第二种例外情况是,如果要约人能够合理预见,他发出的有限承诺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接受前依赖,而这种依赖后来事实上发生,则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为了避免不公正,《美国合同法重述》第87条限制要约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本应合理预见到其将导致受要约人在接受前采取重大作为或不作为,且要约确实导致了此类作为或不作为,则要约与期权合同一样,在避免不公正的必要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第三个例外是,当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接受时,要约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此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受要约人开始履行要约后,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第四个例外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商户建立销售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该法第2-205条规定:“商人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提出的购买或销售货物的要约,应通过其条件保证其有效。该要约即使没有对价,也在规定期限内不可撤销,或者虽然没有规定期限,但在合理期限内不可撤销,且不可撤销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由于许多例外情况,美国法律在撤销要约方面与民法非常接近。然而,根据民法的观点,这对受要约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要约人可以在接受前撤销有限承诺的要约。这种做法导致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并可能导致对受要约人的损害。不应鼓励这种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了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做法。《公约》第16条规定,要约可以在合同订立前撤销。如果取消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要约有两种情况不能撤销:
    

1要约规定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的行为依赖于要约
    

可以看出,在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系的做法基本上被采纳,但撤销的条件受到严格限制。这种做法也是两大法系相互妥协的产物。《国际商务一般原则》第2.4条的规定与《公约》相同。《合同法》本条采用惯例和通则的做法,上述知识就是对“如何合理撤销要约”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撤销使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在被接受前可以撤销。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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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2: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