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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价什么时候生效
释义

报价什么时候生效?有些人认为应该采用“寄信主义”,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然而,大多数人认为应当采用“到达原则”,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当对方以非对话方式向其表达意图时,意图的表达在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定,对话者是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在对方理解时生效。第95条规定,如果意向表达不是对话,其意向表达在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也规定,要约在交付给受要约人时生效。
    

中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也参照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外国的规定。应当指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意味着要约必须实际交付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受其控制的地方(如邮箱等),要约即被送达。“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受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知道要约的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中,更适合采用“意思表示在对方理解时生效”的解释。
    

何时以及如何达成数据电文发送的要约是一个问题。数据信息是通过现代通信工具传输的信息,这些信息一经发送就到达。中国的合同法是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法》第15条第1款,“发送和接收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规定,“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约定,发送数据电文的时间是指数据电文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的时间。”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和接收方之间另有约定,否则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1.如果接收方指定一个信息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1)数据电文进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接收时间;或(2)如果数据电文发送至接收方的信息系统,但未发送至指定的信息系统,则接收方检索数据电文的时间应为接收时间;2.接收方未指定信息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任何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本条第1款规定了什么是数据电文的“发送”,第2款规定了什么是数据电文的“接收”。本条采用了《示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但省略了第1(2)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指定了一个特定的接收系统,而另一方没有将其发送到特定的接收系统(尽管它也被发送到接收方的系统),接收方检索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接收时间。并非示范法的这一规定有任何问题,而是合同条例相对简洁。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应该这样把握
    

关于《示范法》的这一规定,《示范法指南》解释说,第2款的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当收件人单方面指定一个特定的信息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指定的系统可能是收件人的信息系统,也可能不是收件人的信息系统)时,指明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收件人检索数据电文的时间应视为收到时间。在《示范法》中,所谓的“指定信息系统”意在包括一方当事人具体指定的系统。例如,要约明确规定了接受通知的发回地址。如果信头或其他文件上仅显示电子邮件或传真副本的地址,则不应视为明确指定了一个或多个信息系统。“条目”的概念用于定义数据消息的发送和接收。当数据电文进入信息系统时,其时间应为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的时间。进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电文是否可供收件人阅读或使用的问题超出了《示范法》的范围。《示范法》不影响这样一项立法,即如果电文进入系统而未被收件人阅读或使用,即视为已收到。如果数据电文仅到达收件人的信息系统,但未能进入系统,则不应视为已发送。在制定《示范法》的过程中,有与会者认为,不应通过一项一般性规定,对接受者施加沉重的义务,使其信息系统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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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4: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