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介合同是一种期票、双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合同。中介合同的本约性质是指,只要委托人和中介人表达了相同的意图,中介人就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开展中介活动,一旦中介人的活动取得成果,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合同成立时不以交付实物为成立要件。中介合同的二重性是指中介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就经纪人而言,经纪人有义务如实报告;对于委托人而言,他有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向中介支付报酬。中介合同的非形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中介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取具体形式。如果协议不明确,应遵循交易惯例。(3)支付中介合同。经纪人以报酬为业务。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委托人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酬。促使他人无偿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中介合同,而是服务活动。行为人不承担中介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