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论,如债权理论、形成权理论、责任理论、和解意向理论等等,债权理论 债权理论认为,撤销权的实质是对因债务人行为而产生的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主张的权利。据此,撤销诉讼即为给付诉讼,这一理论又称债权理论,是德国和瑞士民法的一般理论。该理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质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因债务人行为而产生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权的效力仅为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溯及力物权效力,因此物权自然返还给债务人。关于这一主张的理由,这一理论可分为: 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主张;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权;类似于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权理论认为,撤销权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根据债权人意愿的表达而追溯消灭的权利。据此,请求撤销行为即形成行为,这一理论又称为撤销权理论或产权理论,由日本、德国和台湾的一些学者持有。该理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在实体法上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追溯消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原属于受益人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丧失效力,重新属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后如何要求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财产以及债务人,这一理论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行使撤销权后,如果受益人或受让人仍然拥有标的物,债权人不得直接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债权人只能以代位权为基础代表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这种观点也被称为极端地层权理论。第二种观点是,当债权人提起撤销诉讼时,他也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给债务人或他自己。这种观点认为,虽然返还财产的请求必须以行使撤销权为基础,但这不是行使撤销权的自然效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提起的撤销诉讼是一种形成性诉讼,其形成效力是使受益人能够获得利益回复,成为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状态。债权人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利息,即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该利息。这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的请求是撤销权行使后的效力,而不是撤销权的本体。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因为该权利的效力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表达,这不符合形成权的定义,即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责任理论认为债权人不需要要求受益人返还利息,即,根据折衷理论,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折衷诚信理论是法国民法的一般理论,日本和台湾的学者也持有折衷诚信理论。受此影响,大陆学者普遍采用这一理论。该理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取消债务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债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行为的撤销,是形成权,具有形成行为的性质;就其能够要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债务人而言,这是一项具有履行诉讼性质的债权 以上是鲁巴小编向您介绍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解释。通用域名格式。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我希望小编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网站平台上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