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释义 |
为了协调和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国从1994年开始逐步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该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标志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确立。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指示》解释道:“在本条中,如果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指现有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这并不意味着原固定期限工人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无论是首次聘用还是从固定劳动者转岗,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法定终止条件作为终止条件,以逃避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4.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固定劳动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的;(2) 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4号》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双方有无限制劳动合同关系;并根据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33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在双方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后60日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工人在同一雇主连续工作十年后,该要求得到满足。第34条规定,“如果雇主未能履行其与雇员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雇员应按照《劳动法》行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支持赔偿请求。补偿范围包括劳动者根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虽然司法解释尚未正式制定和生效,但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想法是尽最大努力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7.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该法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自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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