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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释义

1999年6月22日,温州**工艺品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委托**大飞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一批价值77910美元的童装从厦门运往康斯坦萨。**公司向工艺品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以下简称CMA提单),提单正面写着“因与本提单有关的原产地引起的所有索赔和争议应由马赛航线决定,不包括任何其他国家的航线”以红色书写,与其他蓝色字符不同(由本提单引起的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索赔和争议应由马赛法院管辖,不包括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于2000年7月6日,该工艺品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在抗辩期间,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提单中明确同意管辖权法院是法国马塞尔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被排除在外,法院要求予以反驳手工艺品公司认为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单方面制定的标准条款,未经双方事先协商,本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厦门是货物的出发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审理】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一旦合法成立,合同各方均受合同约束。本案原告承运人作为托运人在接受被告签发的提单时,并未对提单格式中所列的协议管辖权的条款提出异议,可以承认,提单条款中的协议管辖权条款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的结果。被告将管辖权条款打印在提单正面,字体醒目,与其他条款不同。可以认为被告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原告不应以单方面印刷格式条款为由进行辩护。法国马塞尔是被告的注册地,合同双方选择马塞尔法院对提单管辖下的争议进行审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原告的诉讼被驳回。该工艺品公司拒绝受理,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裁定维持厦门海事法院的裁决。【评估】本案是众多提单纠纷中的一种典型纠纷类型,即管辖权纠纷。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提单以标准条款的形式表示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如何确定这些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在确定标准条款的效力时,原告认为,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事先制定的,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对托运人来说是“先剪后打”,托运人的真实意图无法体现,该条款应当无效。乍一看,这似乎很合理。但详细分析会发现,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格式合同(条款)之所以广泛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它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合同成本,即标的合同(条款)要约是事先准备好并多次使用的。因此,要约人不必为每笔交易单独制定和发布要约;同时,标准合同(条款)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更加注重效率的社会中,双方被委托逐一谈判每份货运合同的数百个条款。正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法》第39条确认了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合同方式,在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乘机侵害对方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对方否认格式条款效力、维护交易安全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管辖权的标准条款以红色清楚地印在CMA提单的正面,这与其他条款明显不同,与一些提单不同,一些提单以密集、小字体甚至非常用文字印在提单背面,**公司应被视为已尽最大努力“以合理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此外,作为法国**公司的标准提单,CMA提单长期向公众开放。当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假定原告知道并且应当知道提单标准条款的内容(至少是提单正面明确表示的部分),包括管辖权条款。如果原告认为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不适当,则当被告向其出示待签发的提单样本时,原告无法找到另一承运人携带该提单,或拒绝接受该提单,或对该管辖权条款提出异议。由于原告无异议接受CMA提单,这意味着其已接受提单,包括同时接受管辖权条款。原告的理由也隐藏了这种推断,因为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没有考虑原告的利益,因此该条款无效。这一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对于订立条款的当事人来说,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追求自身利益,这是法律需要判断的,是这种行为是否在其允许的范围内。除非原告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关于订立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该条款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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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