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冒专利的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假冒专利的处罚依据如下: I。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1984年3月12日(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名称:《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月日发布,1999年内容: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假冒专利行为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处理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第十二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假冒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讯问当事人和证人;2、 证据可以通过抽样收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专利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 检查与假冒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必要时予以封存;5、 查阅、复制与假冒专利有关的合同、账簿等业务资料 III.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IV.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容: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果法定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延迟,申请期限应继续从障碍物被清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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