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 |
释义 |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外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如果符合公共利益,裁决应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发布实施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项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这分为三种情况: (1)中国和外国都是多边公约的缔约方或参与者 (2)中国与外国签署了双边条约。该国法院在中国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按照《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3)尽管中国和外国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签署双边条约,存在互利关系 2.外国法院申请或要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3.外国法院申请或要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判决不得违反《基本法》中国法律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这些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院将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1)根据中国管辖权法律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判决尚未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确定或不可执行 (3)败诉方未经法律传唤不得出庭,(四)外国法院在中国执行判决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五)中国法院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相同事实和要求作出了明确的判决;或者我们的法院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相同的案件根据相同的事实和要求作出的明确判决 如果在复审后没有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判决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有三种程序: (1)承认和执行与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申请 (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家与中国有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应根据互惠原则向中国法院提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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