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司法协助的规定 |
释义 |
1.与中国签署司法协助协议或条约的国家缔约方要求我们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法院审查后,应移交相关高等法院指定的相关中级法院。完成后,相关中级法院应通过高等法院向最高法院返还相关材料和送达证明。如果中国法院需要请求外方向缔约方提供司法协助,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书面请求、所附文件和相应的翻译件,经有关高等法院审查后,提交最高法院处理 2.对于尚未与中国达成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只要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就可以按照该公约处理。根据公约,中国指定的服务机构是司法部。具体程序如下: (1)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将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要求在中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移交最高法院,然后最高法院将把它们移交给相关法院,为各方服务。服务证书应由相关法院移交最高法院,并返还司法部,(二)有权送达文书的公约成员国主管机关或者司法助理,应当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中国送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文件。司法部应将其提交给最高法院,然后最高法院应将其提交给相关法院为双方服务。服务证书应由相关法院提交最高法院,并返还司法部,如果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在华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4)如果我国法院要求公约成员国向其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业司法文书,相关中级法院应将请求和送达的司法文件发送至相关高等法院至最高法院,并将最高法院发送至司法部至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如有必要,最高法院也可将其送交该国指定的中国中央机关。(5)如果中国法院希望向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他们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为他们服务 3.未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也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的国家需要提供司法协助,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公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中国的主权和安全或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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