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去工作的补偿是否会受到年龄限制 |
释义 |
【案例】: 2010年6月29日,蒋(69岁)在高速公路上从西向东驾驶自行车,与冯从东向西驾驶汽车相撞。蒋跌倒受伤,自行车也损坏了。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后,冯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蒋不负责任。由于交通事故,蒋花了近1000元用于治疗和自行车修理。蒋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食品补贴、营养费、,工作延迟费和其他费用 [差异]: 双方对蒋要求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食品补贴、营养费和其他费用没有争议,但双方对是否存在工作延误费用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延误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赔偿费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即延迟时间)。所谓“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收入,即只有在法定工作年龄内有能力工作的人才能享受损失工作费用的补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企业员工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员工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在本案中,蒋已近70岁,超过法定工作年龄。他应该被视为失去了工作能力,更不用说失去了工作。因此,法院不应支持他就工作费用损失提出的赔偿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蒋已近70岁,但他仍然继续承包农业和承包土地,这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交通事故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收入。客观上,蒋的住院治疗超过十天确实造成了他的工作延误。法院应支持蒋的工作延误费支付请求。 [法律解释]: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交通事故延误费是指在休息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治疗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收入没有减少,则不得对工作延误进行赔偿。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丧失工作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可参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公民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失业、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因缺勤而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和缺勤费用;第20条规定,损失工时费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失工时和收入确定。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迟延费。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因工作延误获得补偿的年龄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受害人受到侵害,且客观上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其收入因工作延误而实际减少,受害人有权要求受害人赔偿工作延误,而不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广大农村地区,有许多农民在60岁或70岁时仍然承包责任地耕种,依靠自己的劳动谋生。他们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江虽已近70岁,但仍可以从事体力劳动,承包责任地,靠自己的劳动谋生,并没有丧失工作能力。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和《解释》的相应规定,蒋可以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冯索赔因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也应该支持他对工作延迟费的索赔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内容。只要当事人有合法收入,如果侵权人的侵权遭受损失且难以正常工作,行为人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迟延费。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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