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如何规定 |
释义 |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地,注册办事处或总办事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登记注册的,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以投资方所在地、开办单位所在地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超过一个的,由最先受理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用人单位变更仲裁地点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仲裁地点不被接受 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被接受的案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就上述移交案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被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被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因管辖权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协商不成的,应向共同高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报告指定管辖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