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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产生有何规定
释义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正廉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担任过法官;(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水平的职称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工作五年以上
    

(4)律师执业三年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企业和劳动争议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或者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重大事项劳动争议疑难案件
    

(四)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雇主所在地。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遵循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
    

所谓当事人方便,是指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法的目标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也是本法立法应遵循的标准。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基于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便利和降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成本的原则,即所谓的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一方面根据当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另一方面,它要求司法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平行使。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虽然直接解决,但更重要的是保证仲裁权的公平有效运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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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