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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拖欠多少工资是刑事责任
释义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在劳动者能够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时,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只有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政府责令不支付的主观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的正式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如何认定恶意欠薪罪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奖金和佣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企业的薪酬结构变化很大,包括传统的基本工资、佣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新型的福利工资、年终奖、长期服务奖、股权激励,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2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确定拖欠工资罪中“工资”的范围,拖欠工资罪的“工资”,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补贴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拖欠工资的“工资”范围很广,基本上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年终奖、提成、绩效工资等项目,而不仅仅是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一般来说,由于单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股票股利和期权报酬的员工,不属于上述恶意欠薪的“恶意”认定范围,只有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才能构成拖欠工资罪。但什么是“恶意规避”?结合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逃逸行为包括:隐匿财产、恶意还款、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逃跑或躲藏;隐匿、销毁、篡改会计科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资料的;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具有支付工资的能力,故意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也属于“恶意欠薪”,恶意欠薪罪的“巨额欠薪”是什么,因为欠薪罪要求“巨额欠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
    当然,司法解释授权各省的上级法院,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前款规定数额范围内地方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院备案。比如,浙江省目前规定“一个劳动者拖欠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个以上劳动者4万元以上”可以判刑。四川省规定:“劳动者拒不支付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对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恶意欠薪罪”如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因为对拖欠工资的定罪还需要前提是“有关行政部门仍不予以处罚”对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欠薪事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完成刑事侦查,启动公诉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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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17